Article 37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

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