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严格控制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焚烧或者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