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机制,落实带辅人民警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警务辅助人员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