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发。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等交回所在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制式服装、标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