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四)参加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六)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