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