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