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六条有效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一)品名及编码;(二)数量、价格;(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四)贸易方式;(五)运输方式;(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八)进出口日期;(九)关别;(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