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