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一)品名及编码;
(二)数量、价格;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四)贸易方式;
(五)运输方式;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八)进出口日期;
(九)关别;
(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