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