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产、进口、销售的车用燃油、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质量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车用燃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