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市容环境卫生、邮政、物流配送、机场铁路通勤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