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