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翻砂、铸造等行业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安装收集净化装置等防治措施,并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