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保证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