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焦化、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燃煤供热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