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