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