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州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市)、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