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自治州、县(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民政、信访、环境监督、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并发动组织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