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管理服务,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