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统一专(兼)职网格员的标志标识,并发放工作证件。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条件、信息支持等。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