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第十三条有效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