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第十二条有效网格员的职责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州网格化服务中心制定。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业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管理服务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