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条有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