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