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上一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使用城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因素。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