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规划的,应当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依法重新备案、公布。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