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推动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和中医执业医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