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落实服务基层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