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评审、成果评价和奖励;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评选;

(五)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的制定、调整;

(六)其他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和鉴定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