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牧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