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牧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