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的;(二)新建采暖建筑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三)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