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的;

(二)新建采暖建筑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

(三)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