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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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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效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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