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