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