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非经法定程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致使规划绿地减少的,应当在相应位置足量补充。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