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对城市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城市绿化工作的宣传,对侵占、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