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