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砍伐的条件包括:
(一)城市建设需要,且无迁移价值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公共安全,且无迁移价值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迁移价值的;
(四)自然枯死或发生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的;
(五)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无迁移价值的。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