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