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养护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绿地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责任,保持绿地功能完整和设施完好。

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现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