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养护责任。养护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养护责任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管交接。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