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