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园、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的绿地醒目位置设置绿地平面图,永久公示。已建成的公园、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的绿地平面图由城市绿地养护单位负责设置,并承担维护责任。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