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园、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的绿地醒目位置设置绿地平面图,永久公示。

已建成的公园、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的绿地平面图由城市绿地养护单位负责设置,并承担维护责任。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