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设计和施工。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