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所需的绿化植物及其木质支撑物进行检疫,并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