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因特殊情况需在安全间距内铺设、维修地下管线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城市绿化专业人员指导下挖掘。

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