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绿地建设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